2011-06-17 01:15:44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制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登記制度》的出臺,標志著監管部門在規范市場交易行為、打擊內幕交易問題上又向前進了一大步。
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一顆“毒瘤”,其危害性自不待言。正因為如此,目前全球主要資本市場都建立了相關措施進行打擊。但在A股市場上,由于制度建設的不完善,監管的缺失與缺位,內幕交易大有泛濫成災之勢。因此,清除內幕交易滋生的土壤,擠壓內幕交易行為的“生存”空間,制度建設顯然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實,建立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并非什么“新聞”。早在2008年,中國證監會就開始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轄區開始試點。只不過其時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涉及范圍以及登記信息應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尚需進行論證與探討,更主要的是對責任主體的角色如何定位存在爭論,這項制度才遲遲沒有出臺。盡管目前出臺的只是征求意見稿,但也表明該項制度的推出如箭在弦上。
《登記制度》的亮點在于對內幕信息的界定上。根據規定,凡“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都屬于內幕信息。順著這條思路,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都應該記入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
另一亮點是,如果出現了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市場傳聞、媒體報道等,要求上市公司及時進行書面問詢。此舉無疑有助于防止中國寶安“石墨礦”鬧劇的再次上演,更好地保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
事實上,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并不難,也沒有哪家上市公司或相關主體因為沒有建立這一制度,而愿意遭遇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登記制度》的出臺固然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相關的問責機制,并得到嚴格的執行。
打擊與防范內幕交易行為,事前防范、事中監管、事后處罰缺一不可,三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漏洞或失誤,都有可能導致內幕交易行為的泛濫。而無論是《證券法》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都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也對內幕交易行為作出了規定,但事實是,市場上的內幕交易現象不僅沒有得到有效的抑制,反而大有愈演愈烈的態勢,去年被稱為是“打擊內幕交易年”,并且監管部門公布的諸多案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登記制度》的出臺,雖然是完善制度建設的進步,但如果問責機制不能有效地跟上,并且違規成本低仍然成為A股市場的特色,即使是上市公司都建立了相關制度又如何?沒有高昂的違規成本來護航,就像其他的規章制度一樣,《登記制度》同樣是“沒牙的老虎”,不能形成真正的威懾力,這才是市場應該重點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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