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0 01:18:23
昨日(10月9日)晚間,銀監會網站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印發,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來,隨著各商業銀行存款壓力的增加,理財產品的發行也因市場需求而瘋漲。銀監會稱,在銀行理財產品業務快速發展、各個環節不斷創新的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損害了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為規范理財產品銷售環節,《辦法》應運而生。
不得變相高息攬儲銀行理財產品去年以來就得以迅速發展,在今年銀行拉存款壓力驟增的情況下,其發行量更是出現了迅速上升的勢頭。在銀行內部,理財產品是銀行攬儲的一大渠道,特別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時間節點,高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比比皆是。
“實際上就是想拉存款,所以投資者在季末這些時點買,相對較高的收益率是劃得來的。”某國有銀行地方分行理財師曾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辦法》還要求,銀行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對于銀行以前較為熱衷發行的保本保收益類型產品,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
根據某股份制銀行理財人士的介紹,目前銀行保本保收益產品發行并不多,而保本浮動或者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產品,由于收益率相對較高,比較受市場的歡迎,銀行發行也較多。
關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 “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時,銀監會就一直倡導上述基本思路。那么銀行要如何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呢?
“‘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銀監會上述負責人稱,在銷售過程中,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同時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未進行評估的,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銀監會也要求,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信息充分披露對于不少投資者而言,除了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計算、收費等信息外,其投資的方向以及比重此前也是較為模糊的地帶。
對此,《辦法》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
如果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投資的方向、比重以及投資的變化,可以讓投資者對風險有個大致的判斷,如果這方面披露信息較為及時、完整,也可以為投資者規避不少風險。”一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表示。
在產品的名稱上,《辦法》也要求,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這意味著,銀行理財產品不能夠出現模糊地帶,而是要明確標示產品的主要投向。
據了解,該《辦法》還適用于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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