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2-08-24 08:42:02
券商創新政策頻出。自22日公布券商資管業務試行辦法修訂稿后,中國證監會23日又發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放寬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范圍。
草案共21條,明確了代銷活動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著重強調了證券公司的適當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義務,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行為規范以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證監會在草案起草說明中稱,經反復研究,草案規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例如,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信托計劃、保險產品等。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草案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應當在接受代銷金融產品的委托前,對委托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確認委托人依法設立并可以發行金融產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應當審慎選擇代銷的金融產品,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征、管理費用等信息。證券公司確認金融產品依法發行、有明確的投資安排和風險管控措施,風險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對其風險狀況做出合理判斷的,方可代銷。
適當性管理是草案的核心內容。為保護客戶利益,草案要求證券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保證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
一是應當對所代銷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據此劃分其風險等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戶類別和范圍。
二是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之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不得超出委托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三是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證券公司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并由客戶簽字確認。
草案要求,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判斷該金融產品適合該客戶購買的依據,并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草案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并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同時,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監會在草案起草說明中稱,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既可以由客戶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過證券公司支付。在通過證券公司支付時,將客戶的購買資金納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體系,可以在客戶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及與金融產品銷售有關的賬戶之間劃轉,有利于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保持與當前代銷基金業務實踐的一致性。
此外,草案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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