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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利用“薦股軟件”薦股須有業務資格

證券日報 2012-12-08 10:16:40

昨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明確,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暫行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薦股軟件”的界定標準。明確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強調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界定標準的明確,有助于加大對以“薦股軟件”名義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打擊力度。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監管要求。其中,基本原則是客觀公正、誠實信用,不得誤導、欺詐客戶,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具體要求是,加強對業務資格、產品類別、收費方式等的信息公示;了解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和風險,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規范營銷服務環節,實行全面留痕管理,禁止不當營銷宣傳。最后,強調在各業務環節中,履行投資者教育和客戶權益保護義務。

三是進一步強調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此外,《暫行規定》還特別提醒投資者,在購買“薦股軟件”和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要詢問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的機構或者個人是否具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查詢核對,也可以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核實。同時,投資者如發現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貫徹落實《暫行規定》,證監會同時還向各派出機構等單位下發了通知,對規范“薦股軟件”、加強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進行了全面工作部署。

責編 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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