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3-01-05 10:04:11
強化發行人、保薦機構在通過發審會后、發行之前
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
中國證券報記者4日獲悉,證監會今后將繼續強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加大對信息披露中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等問題的處罰力度。相關公司和中介機構應當自申報材料之日起并自始至終對披露信息、申報材料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出現問題后企業不能一撤了之,否則證監會將嚴加懲罰。證監會也會繼續加強對會后事項的監管,強化發行人、保薦機構在通過發審會后、發行之前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并將此理念在發行監管中一以貫之。
作為2013年首批因違反信息披露法規而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公司,科恒股份與南大光電均于1月4日午間發布公告稱,公司于1月2日收到證監會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此次兩家公司及相關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并非因業績“變臉”而被采取監管措施,被處罰的主要原因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相關法規中關于“上市當年營業利潤下滑50%以上”的罰則并不適用于同屬創業板的兩家公司。而根據信息披露的相關法規,只要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而不披露的,不論其在會后事項期間業績下滑是否超過50%,相關公司和保薦機構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監會3日稱,因科恒股份與南大光電兩家公司及保薦機構在已知去年中期報告業績大幅度下降的情況下仍未在會后重大事項承諾函中如實說明相關情況,亦未在招股過程中及時作相應補充披露,證監會對科恒股份、南大光電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兩家公司的保薦機構國信證券、太平洋證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對簽字保薦代表人楊健等四人采取了“3個月內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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