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1-21 08:59:19
雖然近年來環保部門在不斷加大環保追責和問責,但是,在污染事故追責中,地市州一級的環保局局長被直接免職的情況并不多見。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在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總體思路下,對于環境監管失職的追責力度也在不斷升級。
昨日(1月20日),環境保護部公布千丈巖水庫受污染事件調查結果,對造成污染的湖北省恩施州建始縣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處以100萬元罰款,廠長程金銀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司法機關批捕。因日常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恩施州環保局局長被免職,湖北省建始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長被免職并處以行政警告處分。
雖然近年來環保部門在不斷加大環保追責和問責,但是,在污染事故追責中,地市州一級的環保局局長被直接免職的情況并不多見。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周宏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是說:“地方政府的環保職能出現失職,造成大的污染事件,就應該追究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同時,新修訂的《環保法》有責任追究制度和終身追責責任,將有效促進環境措施落實真抓實干。”
2014年8月13日,重慶市巫山縣紅椿鄉千丈巖水庫受污染,造成周邊4個鄉鎮5萬余名群眾飲水困難。一時間,污染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經聯合排查認定,肇事企業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縣磺廠坪礦業有限公司。環保部相關負責人在通報千丈巖水庫水質污染事件調查結果時,指出,認定該事件為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件,直接原因是湖北省恩施州建始縣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60萬噸/年硫鐵礦選礦項目擅自試生產,產生的廢漿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房下方的自然洼地,污染物通過洼地底部滲漏至地下水,并經地下水水系進入直線距離約3公里的重慶市巫山縣千丈巖水庫;并指建始縣及恩施州環保部門日常監管不力。
“十八屆三中全會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中,提出要制度保障環境質量改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就是責任追究,”周宏春說,監管失職,監管不到位,造成大的污染事件,應該追究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加大對地方環境監管責任的追究,對改善環境污染有積極作用。
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僅2013年和2014年,就有多名地方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被免職,問責的力度明顯大于此前。
2014年12月,針對湖南省炎陵縣中村鄉華苑鐵合金廠、航凱冶煉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的問題,炎陵縣委縣政府啟動問責程序,鑒于縣環保部門在環境污染限期整改過程中工作不力,導致兩家企業環境污染問題未能得到及時解決,縣委縣政府決定免去郭生平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2014年5月,環保部公布2014年第一季度重點環境案件處理情況,位于江蘇省連云港市的江蘇和利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危險廢物,灌云縣委、縣政府啟動了問責程序,縣臨港產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縣環保局副局長被停職,臨港產業園區管委會環保分局局長被免職。連云港市環保局對環評處副處長予以撤職,并調離工作崗位。
周宏春稱,近兩年,外部環境發生變化,考核指標在改變,群眾對環境的訴求也提高了,環境追責的推進力度在加大。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根據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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