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08-03 19:09:20
(一)對于被保險人不滿10 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二)對于被保險人已滿10 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 萬元。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黃俊玲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將不再受10萬元保額的限制。
8月3日,保監會就《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該《征求意見》對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時,不再對未成年采取“一刀切”的保額限制,而是分年齡段設定不同的保額。
該《征求意見》規定,對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一)對于被保險人不滿10 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二)對于被保險人已滿10 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 萬元。
據了解,保監會2010年出臺的《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其不得超過10萬保額。據了解,當初設定限額的初衷,旨在防止道德風險。不過,一方面,基于父母與子女的血親倫理關系,發生道德風險的概率較小;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未成年人對保險保障需求的日漸增加,提高保額總和上限已是大勢所趨。
不過,該《征求意見》強調,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前,應向投保人說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詢問并記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已經參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情況。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已經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限額繼續承保;尚未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就差額部分進行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差額部分的計算過程。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