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5-30 19:16:09
目前,信息披露的暫緩和豁免,上市公司需事前向上證所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為適應信息披露監管轉型的需要,《業務指引》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可以無須申請,由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行審慎判斷,上證所對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實行事后監管。
每經編輯|王一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5月30日晚,每經投資寶(微信公眾號:mjtzb2)從上證所獲悉,上證所于當日對外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其主要內容是取消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事前申請制度,改由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標準自行審慎判斷,交易所對此實行事中事后監管。《業務指引》將自2016年6月10日起開始施行。
《業務指引》共13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的辦理原則、適用標準與條件、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監管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據悉,目前,信息披露的暫緩和豁免,上市公司需事前向上證所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為適應信息披露監管轉型的需要,《業務指引》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可以無須申請,由信息披露義務人自行審慎判斷,上證所對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實行事后監管。
規范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行為
此前,上證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同時,《股票上市規則》針對一些特殊情形,規定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制度。
而根據規定,對于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的辦理,交易所實行事前申請制度。
對于本次制定的《業務指引》,據上證所相關負責人介紹,是將現行的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由事前申請改為事中事后監管,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考慮:
第一,持續推進信息披露監管轉型。隨著“直通車”等信息披露監管轉型的推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斷增強。信息披露的暫緩與豁免,是上市公司的一項常規業務,已運行多年。據統計,上市公司暫緩、豁免披露申請90%以上符合規則要求,并獲得通過,事先審核的必要性有限。因此,從監管角度看,通過制定業務指引,取消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前申請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第二,進一步規范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行為。從實踐情況看,上市公司事前提交的暫緩、豁免披露事項,少數可能帶有一定的敏感性。因此,將原有的事前申請改為事中事后監管,以進一步規范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行為,避免監管人員事前接觸敏感信息。
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進行釋義
據每經投資寶(微信公眾號:mjtzb2)了解,目前,《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的適用情形和標準。為了進一步明確適用標準,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暫緩、豁免行為,此次制定的《業務指引》,在與《股票上市規則》總體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對適用標準中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進行了釋義。
并且,《業務指引》在取消事前申請規定的同時,要求上市公司應嚴格管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審慎判斷,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核程序。內部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交易所網站披露。同時,《業務指引》還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保密責任。
取消事前申請程序后,可能出現少數公司濫用暫緩、豁免程序,規避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就此,交易所將根據《業務指引》的規定,采取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一是強化事中監管,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現市場傳聞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并對外披露;二是加強事后處分,對于濫用暫緩、豁免程序的,及時予以紀律處分或采取監管措施。
此外,上證所相關負責人還介紹,《業務指引》發布后,上市公司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的方式將發生改變。考慮到這種情況,為方便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執行,交易所梳理了上市公司在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擬定并同步發布相關辦理問答,供上市公司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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