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6-09-09 09:00:57
應于9月6日兌付本息的2016年度第二期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13東特鋼PPN002”,截至到期兌付日未能籌措足額償債資金,該期利息不能按期足額償付,已構成實質性違約。
近期,東北特鋼在上海清算所網站上發布公告,應于9月6日兌付本息的2016年度第二期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13東特鋼PPN002”,截至到期兌付日未能籌措足額償債資金,該期利息不能按期足額償付,已構成實質性違約。這也是不到半年的時間,東北特鋼出現的第8次債券違約,共計36.88億元。
針對東北特鋼屢次違約的現象,有關分析師指出,東北特鋼到期債券違約基本沒有懸念,預計此類現象對當前信用市場行情影響有限,告誡投資者不能輕視信用風險。
廣州市君俠投資總經理黃劍飛在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企業債券出現屢次違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產能過剩的行業風險逐漸暴露,在煤炭、鋼鐵等行業經營情況日益惡化的同時,企業資金鏈出現斷流的趨勢,其債務風險也暴露出來。其次,地方經濟不景氣,投資減少導致需求不足,而企業不顧自身生存環境已經趨壞的客觀事實,盲目持續依賴高負債發展。
“同時,投資人因為地方政府對國企的隱性擔保的慣性思維,不顧市場規律盲目認購高負債且屬于產能過剩的企業,客觀促使了此次違約事件的發生。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需要企業特別是國企在進行融資時,必須摒棄傳統過于依靠負債經營發展的想法,而是要在建立加強市場研判、加強自身核心競爭力的基礎上進行再融資。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曹興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債權人而言,債務人違約而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屬市場風險,對此如何處理讓市場決定。如果能從債務人的連續違約不支付推導出債務人支付不能、資不抵債,那么債權人可啟動破產程序。東北特鋼之類企業的破產程序難以啟動,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可盡量利用破產法去推動僵尸企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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