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0-01 12:25:45
《通知》提出,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每經編輯|王可然
銀行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措施升級。
昨晚,央行網站掛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诽岢?,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通知》重點從七個大的方面加強支付結算管理。具體來看,一是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二是加強轉賬管理;三是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四是強化可疑交易監測;五是健全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六是加大對無證機構的打擊力度;七是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方面,央行力度明顯加碼?!锻ㄖ访鞔_,嚴格處罰,實行責任追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履職盡責,確保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取得實效。
《通知》稱,凡是發生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的,應當倒查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落實情況。銀行和支付機構違反相關制度以及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可采取暫停1個月至6個月新開立賬戶和辦理支付業務的監管措施。
《通知》同時表示,凡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責任不落實,導致轄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未有效履職盡責,公眾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遭受嚴重資金損失,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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