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6-10-21 09:36:50
10月21日,萬科獨立董事華生在上海證券報刊發表題為《華生再度撰文:怎樣建設一個強大的資本市場(續完)》的長文。華生在文中對中國資本市場規則完善的建議包括三個方面:加強投資者保護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完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堅守證券市場的法治底線。
二、 改進完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的收購兼并從來是證券市場上最熱門的話題。中國證券市場上很少上市公司之間的收購兼并,但收購重組之多恐怕是世界之最:上市多年的老企業多數都經歷過重組,不少企業則經過多次重組。總體來看,國際規范市場上收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資源整合,即相同產業包括上下游企業的收購兼并,或向相近產業的延伸發展,達到人員、技術或市場資源整合,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因而通常是上市公司之間的合并或者是優勢企業收購兼并弱勢企業,或將上市公司收購下市后重新整合或分析上市,也有的收購是為了改變和更替低效懈怠的管理層。總之,收購不是強強聯合,就是優勝劣汰,是個價值創造的過程。我國證券市場上的眾多收購重組則大不相同,多數是業績欠佳的上市公司去收購績優或市場吹捧的新概念企業,實現所謂借殼或變相換殼,而且多是將場外優質資源或概念注入場內劣質的殼,使差企業起死回生,烏雞變鳳凰。從經濟總體來說,這種將資源從場外導入場內的轉換,并未實現任何價值創造,相反因為舊瓶裝新酒,還是資源配置的劣化和價值貶損。更有不少企業重組幾年之后,概念炒作完了又變回原樣。證券市場似乎變成了不斷化優為劣的場所。證券市場上質優價低、質劣價高的現象還進一步導致估值和投資理念的扭曲,導致資源配置的劣化。對這種受到吹捧的所謂資產重組和殼資源炒作的危害,人們已經陸續有了一定認識,只是入病已深,難以自拔。近一段時間證券監管部門對殼重組和中概股回歸的從嚴控制,對這種越演越烈的投機炒作開始起到了一定的降溫作用。
萬科之爭則是近年來剛興起的另一種類型收購,即一些多元化經營、以資本運作見長從而債務杠桿率高、透明度低的非上市集團化企業,憑借借貸和社會資金試圖控制業績優良債務率低的上市公司,以進一步擴大資本運作規模,依靠資金為王,實行贏者通吃。許多相信資本市場上“錢多說了算”的人,對這種收購持肯定態度。而相信資本市場也是有法治規范和功能導向的人,則對這種做法的合規和合理性提出質疑。這導致萬科事件在各界引起了巨大爭論和分歧。不錯,法無禁止即可行。但高度法治化的現代金融市場,合法合規與否完全取決于法規的制訂和執行。發達市場上股權分散的現代企業制度模式的發展與法規導向密不可分。那么,從證券市場的功能和其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來看,法規究竟應當鼓勵或限制什么樣的收購呢?
就短期而言,在中國當前去產能、調結構、降杠桿的大形勢下,資本市場應當鼓勵的是以權益性融資去收購兼并淘汰落后產能。遺憾的是,這方面的收購還很少出現,法規在這方面也缺乏支持。萬科類收購是加杠桿,收購的也不是落后而是先進的行業標桿。這樣的反向案例能夠在今天金融多頭監管的環境中左右逢源、大行其道,顯然值得我們的相關部門認真反思、亡羊補牢。
當然,也許有人說,制度法規的建設也不能過于短視。那么,我們就從更寬遠的視角來審視這個問題。
首先是收購主體和收購資金來源。國際規范市場通常對于管理公眾資金的金融類企業和基金投資上市公司有著嚴格的法規限制。如美國金融企業集聚的紐約州規定人壽保險公司用于購買任何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其資產的2%,其他保險公司不得超過資產的1%,就是出于保險公司必須分散風險的考慮。我國的相關規定就相當寬松,所以保險公司才能集中資金去大量購買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再加上中國的保險公司還有實際控制人,保險資金還可以創造性地配合其實際控制人的公司去舉牌收購上市公司,這不僅在美國這樣的法治環境中匪夷所思,就是在中國也是令人腦洞大開,以至監管部門也不尋常地公開警示這種把保險公司當作提款機和融資平臺去配合其實際控制人的越界行為。其實,美國2008年金融海嘯的教訓已說明,即便已經有法治的防火墻,對于金融資本花樣翻新的逐利創新,若無警覺和制約,也一樣會釀成大禍。我國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國外一樣,并無收購或與他人聯合收購上市公司一說,并非他們不知集中資金和信息優勢收購控制上市公司可以獲取更大收益乃至暴利,而是由于法規對其投資于同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資金占基金凈值二者均有嚴格的限制。
這次萬科事件中引起爭論的另一大問題,就是大規模使用杠桿資金。本來,我國銀行法規定銀行信貸資金不得用于權益性投資。但是對于銀行理財資金使用這類新生事物則缺乏及時規范。這次寶能舉牌萬科,主要撬動的就是銀行理財資金。用表外的銀行理財資金做成基金或資管產品,去增資購買企業股權,然后企業再用這筆錢作為本金出資,銀行繼而配以更多資金做項目,這是當前在證券和房地產業都極為流行的做法。這種表面上繞了幾個彎子的戲法其實用的大多是銀行的錢,但只要有股票或土地作抵押,中小銀行搶單、各家大銀行也硬著頭皮跟進。在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實際上都在被迫保證剛性兌付的情況下,這種高度杠桿化短期資金的長期使用,若市場稍有風吹草動,就會產生極大的金融風險。
除了金融風險,高杠桿收購還存在嚴重的公司治理隱患。許多杠桿資金來源于資管產品,其存續期很短,往往是收購剛完,新的一屆董事會任期剛開始,其存續期已到,股東身份都不存在了,但卻已經獲得或影響了公司控制權和治理結構,這樣的公司和收購者當然很難有長期行為。還有些收購者控制權還沒抓到或沒抓穩就已經將手中的股權全數質押,使自己的股權成為殘缺的股權,建立在這種股權基礎上的控股權和公司治理結構當然是不穩固的。再加上這種高杠桿的收購者通常為多元化經營的集團,目標很多、攤子很大、負債很重,收購上市公司只是整體戰略的一個棋子,并不符合市場鼓勵透明度高、關聯交易少的整體上市目標。
有人說,杠杠收購在美國1980年代曾風靡一時,后來雖然遭到詬病以及反收購立法的阻擊,并因1980年代末和2008年的兩次金融市場危機而受到沉重打擊,但今天仍然是一種流行的收購方式,我們也不應懼怕和排斥。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杠桿收購LBO(Leveraged buyout)的本意是用杠桿資金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權,收購成功后上市公司下市。收購者將公司分割出售包括重整后重新上市獲利。前一段時期流行一時的中概股的私有化就是通過高額舉債進行杠桿收購的典型案例。收購人通常是與上市公司的經營者聯手或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這種高杠桿收購由于舉債數量大、承諾事項多、時間跨度長,最終還得依賴標的公司今后出售即主要是重新上市的市場溢價套現,因而各種意外都可能發生,收購者也要承擔很大風險。但對于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來說,這種溢價收購通常會使他們一時受益因而受到歡迎(當然有時因為收購雖有溢價但相對于當年發行上市價格仍然較低,也會遭到股東抱怨甚至威脅起訴,以逼迫原大股東收購者提高收購報價)。但這與中國A股市場上的高杠桿收購只是收購少數控股權是有本質區別的。因為控股權收購對于社會公眾股東來說,只有部分適時兌現的投資者可以肯定獲益,而對長期持股或跟風進入的投資者來說,卻要承擔控股權改變后企業后續究竟如何的風險。故簡而言之,美國的杠桿收購,無論如何高財技高風險,承擔責任的僅僅是收購者,而中國A股的純控股權收購,高杠桿帶來的風險及其后續消化,則是要由廣大公眾股東去承擔。因此,這種用短期借債資金進行高杠桿收購上市公司控制權,以及一些收購者尚未取得控制權就已經將股票盡數質押再融資的杠桿使用,自然就不能隨心所欲,而要進行管理和規范。
其次,是上市公司收購與反收購的政策法規邊界。
收購兼并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功能。一般認為,收購兼并的積極意義在于其可以發揮資源整合協同的價值增值效應,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創造和價值發現功能而受到肯定。特別是在美國等經營者支配占主導地位的市場中,收購兼并即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存在被認為是迫使經營者不敢懈怠的重要外部市場力量。但是,由于收購兼并同樣可能源于收購者過于自負的野心、誤判和套利的需要,也未必帶來價值創造,相反由于過高的交易成本以及對公司正常運營造成的長時間侵擾,會造成社會凈收益的損耗。正因如此,反收購也就有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發達市場上,上市公司普遍具有自主發行股票的權利,董事會通常也有在股東大會預先授權后機動定向發行不超過總股本20%新股的權利,不少市場又允許發行不同投票權的股票,有的在反收購法規保護下還可以采取區別對待原有股東和新進入收購者的歧視性政策即被稱為采用“毒丸”計劃的權利,故上市公司可采用的反收購的手段比較靈活多樣。而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盛行所謂優質資產注入的協議重組,對收購方的政策相當寬松,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由于沒有自主發行股票、可轉債的自主權,對付敵意收購的防御工具很少。故而,萬科之爭引發了兩種不同的連鎖效應。
一是陸續開始有一些業績良好的上市公司受到敵意舉牌的威脅。與萬科類似,往往是資本平臺式或金融類企業覬覦擁有資源的產業乃至龍頭企業,而且越是股權比較分散、職業經理人已經擁有小比例股權、發揮相當自主經營作用、治理結構較為透明的現代企業制度企業,越容易成為收購目標。由于制度和法規沒有提供反收購的空間,因而在敵意收購威脅面前赤手空拳,缺乏武裝。顯然在這種攻防失衡的情況下,如果僅僅憑借一時的資本運作乃至杠桿使用的資金優勢,就可輕易收購、控制別人辛苦經營多年打拼的品牌和實體企業,憑借資本優勢和杠桿財技就可在取得少數股權控制后撤換獨立經營的管理層,不僅對這些企業來說常常難免在事后會被證明是悲劇,也會在資本市場上鼓勵不是價值創造而是掠奪套利的投機。這不僅對實體經濟發展有害無益,同時也會加劇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畸形發展,不利于拓展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度廣度以及規范化與透明度建設。
二是據報道已有600多家大股東控股比例不高的上市公司也都聞風而動,用五花八門的辦法修改公司章程,如對未屆滿董事免職實行巨額補償、降低收購人持股變動觸發披露義務的法定最低比例、提高修改公司章程的通過比例等,試圖在潛在的收購者出現和敲門之前,利用中小股東參與率低造成的自身投票優勢筑起進入壁壘,甚至造成“一票否決”的格局,以維護自己對上市公司的控制乃至壟斷地位,這樣當然就更偏離了公司治理的正確方向,也使中小股東更加邊緣化。因此,根據萬科之爭后出現的這些新情況,修改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法規,劃清正當的收購防御和濫用現任董事會和控股股東權力的界限,已經迫在眉睫。
這方面可以考慮修改的法規內容包括:
1、 提高上市公司收購的披露要求,改進對上市公司控制人的認定和約束。
我國現行法規要求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到達5%時需披露,爾后每增持5%均有強制披露義務。這個要求過于寬松。建議與國際規范市場接軌,在收購跨越5%的界限后,每增持1%均應披露。同時,可以借鑒美國證監會的做法,對以改變或影響發行人的控制權為目的,或與以此為目的人有關聯,在收購5%之后每增持1%,必須填寫專門的披露表格。填表人故意誤述或誤導,要承擔刑事違法責任。對不以改變或影響發行人的控制權為目的某些特定股東,如券商,基金等機構投資人,則可放寬至每增持5%再披露的要求。
同時,我國過去面對第一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的現實,重在強化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但為了規避目前收緊的重組新規,現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動頻繁,方式也五花八門。有的公司為逃避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追索,蓄意將控股權分散持有,甚至干脆聲稱公司沒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因此監管必須與時俱進,重新嚴格定義公司控制人的概念。如前介紹,在美國證券法規中,上市公司控制人(a controlling person)并非指一個人,而是指所有上市公司關聯人(affili-ate)和內部人(insider),即那些有能力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去控制或影響上市公司控制的人。這些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全體董事、高管、持股10%以上的股東(見美國安然等公司丑聞后,根據《塞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修訂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6條以及美國證監會網站關于上市公司控制人的說明)。如前所述,這些關聯人或內部人的信息披露與交易限制都極為嚴苛。我國現行法規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更別說其他重要股東的股權交易限制很少,而且只要不是原始發起人股份,在二級市場交易特別是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更是暢行無阻。建議將我國上市公司控制人擴展為重要關聯人。鑒于我國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執行的幾乎都是大股東的意志,對持股10%以上的股東及其他各種形式的一致行動人股東定義為公司重要關聯人。對公司重要關聯人股權的所有場內外交易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交易與再交易限制,使上市公司重要關聯人的權利與責任義務相對應。
2、改進收購交易方式,推動要約收購。
顯然,只要準確鎖定影響上市公司控制的所有關聯人,對其實行嚴格的信息披露與交易再交易監管,那么,現行各種隱瞞收購意圖、企圖不動聲色用低價從公眾股東手中大量取得股票的辦法就很難走得通,而必須通過要約方式進行收購。要約收購方式由于對大小股東一律平等,是一種更能保護公眾股東的收購方式,故也是歐盟收購指令規定的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主要形式。我國由于長期以來采取的是鼓勵支持資產重組的收購政策法規,收購者通常通過協議轉讓和注入所謂優質資產方式獲取上市公司控股權,收購法規尚未考慮敵意收購優質上市公司情況下的投資者保護問題,故而將要約收購的觸發點定得很高,即便觸發也通常豁免要約收購義務。這使得中國的上市公司收購基本上是大股東之間的私下交易,轉讓方的原控股股東往往可以有很高的溢價收入,而廣大公眾股東則無緣參與,只是交易結果的被動接受者。這種慣例在目前開始出現的對優質企業敵意收購中就可能嚴重損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還有一些收購者通過分散的代理人秘密從市場上收集股票,規避信息披露義務,以降低收購成本。因此有必要借鑒國際規范市場經驗,嚴格披露要求和限制重要關聯人股東的二級市場交易,引導和推動上市公司收購主要以要約方式進行,從而使收購活動更公開透明,讓公眾股東成為決定敵意收購成敗的主人。
3、規范上市公司使用合規的反收購工具。
反收購的正當性在于能否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整體與長遠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現有控股股東或管理層的私利。因此,隨意降低收購的法定披露線、提高修改公司章程的門檻、延長董事任期和巨額補償免職董事的做法,都必須受到制止和規范。實際上,國際上為防范敵意收購,已有所謂的交錯董事會安排,即董事任期通常也不超過3年,且每年可改選三分之一。董事固然可以連選連任,很少有任期限制,但董事任期通常只有1年,需要在每年度的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再選舉,以強化董事對全體股東的忠信責任。故任何反收購舉措不能脫離法治軌道和損害公眾股東權益。同時,在我國當前上市公司幾乎沒有合法的反收購工具可用的情況下,明確劃分上市公司合理合規的反收購界限,保護股權相對分散、經營良好的上市公司維持穩定的公司治理,免受套利游資威脅公司控制權導致對公司正常發展帶來侵擾和消極影響,也是非常必要的。
鑒于我國目前的法規還不存在上市公司自主發股或采用“毒丸”計劃反收購的可能性,更沒有任何反收購立法,可以借鑒的合法反收購工具是,對試圖影響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的身份限制。由于上市公司控制權爭奪并非一般的公眾股東能力所及,故對試圖影響和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東身份作出規范化的要求并不侵犯而是保護大多數公眾股東的權益。如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股東有向年度股東大會提案的權利,但提案資格為持有一定數量的股票并且至少持有已滿一年的時間。美國1976年通過的反托拉斯改善法案要求所有超過一定金額(2016年為7820萬美元,額度逐年微調)的收購,需預通知反托拉斯機構,待無異議后方可進行。眾多對反收購立法的州還規定,在收購達到若干關鍵百分比時,除非得到標的公司無關聯股東的多數同意,否則不能行使或限制行使其收購股份的投票權。另,除滿足某些特定條件外,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業務整合需有幾年的“凍結期”(Freeze- out period)。美國紐交所道瓊斯平均工業指數30家公司中有28家的章程允許股東提名董事(通常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委員會提名),但規定只有連續3年持有公司3%以上股權的股東才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20天至150天提名董事,同時提名的人選連同之前兩年股東提名的人數總計不能超過董事會成員的20%。顯然,這些規定主要出于防范游資沖擊、保護公司穩定治理和實施長期戰略目標。建議我國的收購管理辦法吸取這一辦法,除履行全面要約收購義務或以部分要約成功取得上市公司多數股權的收購人,均需在連續3年持有3%以上股權時才有權提名董事。
4、限制采用杠桿方式、禁止使用違法手段取得少數股權控制上市公司。
以杠桿特別是短期杠桿資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會造成各種隱患和公司治理結構的不穩定。現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注了收購人的負債問題,但以有較大債務且不能按期償還為收購紅線,顯得過于簡單和僵硬。建議除履行全面要約收購義務的杠桿收購外,使用借貸資金、信托理財資金和股權質押等方式謀取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收購,應當通過證券監管部門的專門審查。對于以資管計劃方式融資參與上市公司收購的,若在上市公司換屆選舉董事時,其資管計劃即股東身份存續期短于董事任期,應限制其選舉董事的投票權。至于以收購、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又規避信息披露規定用違法違規方式取得的股權,屬于涉嫌欺騙市場和公眾投資者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但目前只作為一般信息披露違規從輕放過,導致越來越多的收購人以這種違法方式收購股權,造成部分上市公司陷入治理混亂的股權糾紛之中。對這類明顯嚴重違法的行為,監管者應明確立規,不僅應強制其賣出以違法方式取得的股票,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5、鼓勵和規范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管理社會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逐步改變A股市場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結構,是證券市場發展的趨勢和方向,應當受到大力鼓勵。保險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和行業年金等機構投資乃至舉牌上市公司,對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可以發揮很積極的作用。但應與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法規要求相一致,明確其購買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與占自有資金比例,禁止使用社會資金的機構投資者利用資金優勢,單獨或與他人聯合收購控制上市公司。因為這既易造成對產業資本不必要的侵擾,加劇市場一股獨大的結構失衡與低效,也違背了機構投資者本身的使命和分散風險功能。
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特征之一是上市公司投票率很低,如我國A股市場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投票率通常在個位數,一般遠低于控股股東的投票權,對公司治理很少發揮作用,使股東大會的決議很容易被僅持有少數股權的大股東操縱。這與發達市場上上市公司投票率往往若干倍于大股東的投票權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如美國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30家企業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率平均在10%之下,而其股東大會投票率都在80%以上。同時法規要求上市公司有效決議的投票率不得低于總股本的三分之一,而一般上市公司章程均要求不低于二分之一)。因此,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與和投票的比率是改進治理的重要一環。
在個人投資者為主的結構一時不會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建立發揮證券托管人的代理投票機制是可以考慮的一個途徑。《OECD公司治理準則》指出“保證股東的投票權在未得到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由托管人代為投票,以及不至于因為托管人在投票表決前為取得股東核準而增加過多負擔,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非常必須的。向股東充分說明而沒有得到反對的指示,托管人將按照自己所認為的符合股東利益的方式進行投票”。我國現行的法規沒有允許股票托管人代理投票的規定。這次萬科之爭中資管計劃的委托投票權的問題就引起了很大爭論。其實銀行理財資金在沒有得到資金真實所有人授權下的委托或代理投票是存在明顯瑕疵的。正確的做法是,在規范和清理杠桿資金委托代理投票的同時,開啟托管機構代理投票的正門。發達市場機構投資者扮演越來越主要的角色,現在的趨勢是開始逐步廢除那些自動讓托管機構為股東投票的條例,要求托管人在投票前更充分地向股東說明情況而未遭反對時,才能代理投票。在我國目前以個人投資者為主、上市公司除大股東外的投票率極低的情況下,吸取別人的經驗,建立我國的證券托管機構主動代理投票制度,對改進公司治理、保護公眾股東利益會有積極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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