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28 22:01:28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吳永久
前段時間,一條消息著實讓1.2億股民驚訝了一把!
當時有消息說,從7月1日起,一些小散不能正常的炒股票了!我的天,你說嚇不嚇人?不過隨后證明這個是謠言!
今天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答記者問,其中說到,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可見這個《辦法》與小伙伴們密切相關,那么這個《辦法》之中還有哪些要點需要引起關注呢?火山君(微信號:huoshan5188)今天就給大家來扒一扒!
證監會:適當性管理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
7月1日開始,《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即將正式實施。
6月2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答記者問。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也出臺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對一些細則進行規范。
事實上,早在去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就頒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統一規范。所以,本次適當性管理辦法實施市場早已接受,且近期券商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在實施前夜,證監會專門就此進行答記者問,且協會也出臺相應指引,表明了對于此事的重視。
鄧舸表示,《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他表示,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他還特別指出,《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這是根據我國當前特殊的投資者結構,以及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業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平衡保護投資者的需要與增加經營機構合規運營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
具體體現在: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人大教授:《辦法》為投資者保護基本底線
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則表示,《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的出臺,是根據《辦法》的要求,在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參考性安排和引導。證券公司、子公司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均被納入適用范圍,這些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柜臺交易等金融服務,都適用《指引》。
中國人民大學葉林教授告訴火山君(微信號:huoshan5188),從金融市場近年來的發展看,目前金融產品越來越多,而且不同的產品風險差別很大。既有傳統的股票、債券,甚至有期貨的、帶杠桿的產品。投資者本身顯示出較多問題,證券經營機構的風控在不斷適應當中,但是仍然暴露出很多問題。本次的《辦法》,是考慮到近年來的實踐,并結合以前實施的一些規范,制訂出關于投資者基本管控的規則。
他指出,本次《辦法》主要考慮了A股市場散戶為主的特性,它給出了對于普通投資者保護的底線。因為一些普通投資者,可能風險意識不足,或者對于風險理解不充分,甚至一些時候帶有賭博性的心理。這時候,就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了解你的客戶,推薦適合他們的產品。某種程度上,以后金融機構對于客戶的一對一服務可能會增強。
一位大型券商營業部人士也對火山君表示,這是近期證券行業經紀業務上最重要的事件。前期他們已經組織對《辦法》進行了系統性學習。技術部也對系統進行了升級,目前基本調試完畢。
帶你看《指引》細節大揭秘
以下是火山君(微信號:huoshan5188)整理出《指引》中七大重要的細節。
問一:《指引》適用于哪些范圍?
答: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下統稱“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金融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柜臺交易等金融服務,適用本指引。
問二:認定專業投資者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條件的投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兩年以上投資經歷的證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證明,投資經歷或工作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書等。
符合前述條件的投資者經核驗屬實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將其直接認定為專業投資者,并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投資者。
問三: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專業投資者申請書,確認自主承擔產生的風險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金融資產證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資經歷等證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資者提供的金融資產證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證明或一年以上投資經歷或工作經歷等證明材料。
問四:專業投資者可否轉化為普通投資者?
答:可以。符合《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普通投資者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變更為普通投資者,按照規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履行相應適當性義務。
問五:普通投資者可以分為幾個等級?
答:至少五級。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問六:產品或服務風險可分為幾級?
答: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其中:
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
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市場、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準入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問七:投資者是否可以購買風險等級高于風險承受的產品?
答:可以。但是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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