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官網 2018-06-13 18:38:21
證監會表示,經過多年來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得到加強,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能力提高,市場容量穩步擴大,開放水平進一步提高,已經具備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條件。
今日,證監會官網上發布了《創新企業試點首批投資者問答》。
圖片源自:證監會官網
證監會表示,經過多年來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得到加強,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能力提高,市場容量穩步擴大,開放水平進一步提高,已經具備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條件。今年兩會期間,很多代表、委員也都提出了這方面的改革建議,推進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已經水到渠成,形成廣泛共識。根據《若干意見》要求,證監會制定、修改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基本構建起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性文件、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等在內的制度規則體系,保障試點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全文如下:
創新企業試點首批投資者問答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8-06-13
1.能否介紹一下此次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目的和意義?
答:根據《關于開展優質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8〕2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有效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的重要制度創新。
近年來,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和產業革命正在蓬勃興起,代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企業不斷涌現,對產業發展、經濟轉型升級具有引領作用和示范意義。支持這類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將有利于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有利于增強境內市場國際化水平和全球影響力,提升境內上市公司質量,使境內投資者能夠分享新時代經濟發展成果。
經過多年來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得到加強,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能力提高,市場容量穩步擴大,開放水平進一步提高,已經具備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條件。今年兩會期間,很多代表、委員也都提出了這方面的改革建議,推進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已經水到渠成,形成廣泛共識。
根據《若干意見》要求,證監會制定、修改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監管規則,基本構建起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性文件、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等在內的制度規則體系,保障試點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2.什么是存托憑證?
答: 2018年3月30日,國務院轉發《關于開展優質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8〕21號),對存托憑證進行了界定,明確存托憑證是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3.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存托憑證的起源及其發展現狀?
答:存托憑證誕生于上世紀二十年代的美國,當時,英國法律對英國公司在境外設立股東名冊并據此發行證券有所限制,而美國投資者也并不能隨意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為解決英國公司的國際融資需求,同時也使美國投資者避開國內投資限制,美國市場引入了存托憑證這一金融工具。具體做法是,由美國一家商業銀行擔任存托銀行(即存托人),英國公司把股票存于該銀行的海外托管行,該存托銀行在美國市場向投資者簽發相應的存托憑證,存托憑證代表該英國證券并可以在美國市場進行交易。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存托憑證交易最為活躍的地區以歐美為主。美國存托憑證的發行交易量遙遙領先,是美國投資者投資境外公司的重要方式。
4.存托憑證有哪些類型?
答:存托憑證自誕生以來,經過不斷的創新發展,形成了不同的類型。(1)融資型和非融資型。以存托憑證是否具有融資功能為標準,如果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通過發行存托憑證進行融資,該種存托憑證即為融資型;如果未因存托憑證的發行而融資,則該種存托憑證為非融資型。(2)參與型和非參與型。分類標準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存托憑證發行中的主導程度或者所承擔義務的不同,如果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參與存托憑證的發行過程,并與存托人簽訂存托協議,則該種存托憑證為參與型存托憑證;如果不參與存托憑證發行,則為非參與型存托憑證。(3)非上市型和上市型。這一分類主要來自美國存托憑證的監管實踐。如果存托憑證僅進入柜臺市場(OTC)交易,則該種存托憑證為非上市型存托憑證;如果存托憑證進入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則該種存托憑證為上市型存托憑證。
從存托憑證的實際運用來看,各國資本市場最常見的是融資型、參與型、上市型的存托憑證,即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通過發行新的證券作為存托憑證的基礎證券,與存托人簽訂存托協議,存托憑證在境內公開發行并在境內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募集資金并接受發行地證券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的監管。
5.存托憑證與股票的主要差異是什么?
答:存托憑證與股票均為權益性證券,但與股票相比,還存在一些差異:一是參與主體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別承擔存托職能和托管職能;二是存托憑證的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而須通過存托人代為行使。
6.什么是存托協議?
答:存托協議是明確存托憑證所代表的權益,以及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存托憑證持有人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投資者持有存托憑證即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視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協議的約定。
從境外實踐來看,存托協議一般包含如下條款:一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的名稱、注冊地、成立依據的法律和主要經營場所;二是基礎證券的種類;三是發行存托憑證的數量安排;四是存托憑證的簽發、注銷等安排;五是基礎財產的存放和托管安排;六是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是存托人的權利和義務;八是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九是基礎證券涉及的分紅權、表決權等相應權利的具體行使方式和程序;十是存托憑證持有人的保護機制;十一是存托憑證涉及收費標準、收費對象和稅費處理;十二是約定事項的變更方式;十三是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相關安排。
7.什么是存托人?存托人承擔哪些職責?
答: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并相應簽發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存托憑證的境內法人。
從境外實踐來看,存托人一般承擔如下職責:一是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署存托協議,并根據存托協議約定協助完成存托憑證的發行上市;二是安排存放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可委托具有相應業務資質、能力和良好信譽的托管人管理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并與其簽訂托管協議,督促其履行基礎財產的托管職責,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因托管人過錯受到損害的,存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是建立并維護存托憑證持有人名冊;四是辦理存托憑證的簽發與注銷;五是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向存托憑證持有人發送通知等相關文件;六是按照存托協議約定,向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紅利、股息等權益,為持有人行使表決權等權利。
8.什么是托管人?托管人承擔哪些職責?
答:托管人,是指受存托人委托,按照托管協議托管存托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財產的金融機構。
從境外實踐來看,托管人一般承擔如下職責:一是托管基礎財產;二是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協助辦理分紅派息、投票等相關事項;三是向存托人提供基礎證券市場信息。
9.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如何組成?
答:中國證監會將成立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由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主要包括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組成。咨詢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
10.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是如何工作的?
答: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定位為證監會的政策咨詢機構,負責向證監會以及發審委、并購重組委、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提供專業咨詢和政策建議,不僅對申請創新試點企業相關情況提供咨詢,也對IPO、再融資、并購重組等企業的行業現狀、技術水平和發展前景進行分析討論。咨詢委以召開會議的形式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咨詢委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產品產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進行全面分析。
11.保薦機構應如何對創新企業開展盡職調查?
答: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制定了《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指導保薦人針對創新企業的特殊情況深入開展盡職調查,全面反映創新企業的真實情況,充分揭示創新企業的特定風險,幫助投資者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
根據《實施規定》的要求,保薦人在對創新企業的盡職調查中,一是應增加對創新企業特殊情況和相關風險的盡職調查,包括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存托憑證發行、特殊風險因素、投資者保護等方面;二是可以簡化部分對創新企業不適用的盡職調查要求,包括企業改制、募集資金等;三是完善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盡職調查方法,在審慎核查基礎上可以通過查閱境外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開披露文件、利用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等方式進行盡職調查,但保薦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利用公開披露文件或專業意見而免除或減輕。
《實施規定》是在《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基礎上針對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出的特別安排。《實施規定》未做規定的,保薦人應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12.什么是VIE結構?
答: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也被稱為“可變利益實體”或“協議控制架構”,是指境外融資實體通過其股權控制的外商獨資企業(WFOE)以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持牌運營實體(OPCO)的一種投資結構,其中OPCO就是境外融資實體的VIE。VIE架構的特殊性就在于VIE的一系列協議,這些協議相互之間具有非常強的內容相關性,構成了一個能夠實際控制的“協議群”,這些協議群實現了紅籌公司對境內運營公司的有效控制權和實質收益權。控制權一般是通過貸款、股權質押、期權、授權委托、業務經營合作等協議實現;收益權一般是通過知識產權許可、財產租賃、技術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合作等協議實現。
13.什么是紅籌企業?
答:根據國務院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優質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紅籌企業是指注冊在境外,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
14.本次試點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有什么專門安排,投資者該如何維權?
答: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會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試點企業的特點,要求試點企業公平對待境內投資者,不得有任何實質性損害其權益的特殊安排和行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一是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情況下,試點企業應當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
二是為了加強對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強化其對投資者的責任意識,在試點企業實現盈利前,上述人員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三是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確保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股票持有人相當。
四是為了確保存托憑證基礎財產的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有效隔離,不得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存托憑證基礎財產。
五是要求存托協議明確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由境內法院管轄。
對于投資者權益受損害的,有以下五種維權途徑:
一是受損害的存托憑證持有人按照存托協議的規定,選擇存托憑證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存托憑證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是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與試點相關糾紛的當事人自愿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并據此申請仲裁。
四是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五是證監會公告【2013】35號規定了開通并試運行“12386”中國證監會熱線的事宜,可以適用于試點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訴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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