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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許為跨境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

每日經濟新聞 2018-06-15 22:51:42

6月15日,央行發布《關于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資。《通知》指出,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準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畢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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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6月15日,央行發布《關于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資。

《通知》指出,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經批準的證券投資等資本和金融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交易品種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通知》要求,境外參加行與客戶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戶的衍生品交易敞口應與作為交易基礎的人民幣收支預期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并且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境外企業集團可指定集團內特定機構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通知》要求,集中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企業集團,須與境外參加行簽署書面協議,并通過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企業集團采用集中辦理模式的,集團內除集中辦理機構之外的其他機構不得再通過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

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要求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承諾履行以下義務:一是企業客戶在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后,需在同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完成購售相關的支付;二是配合監管要求,向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購售業務背景材料;三是境外參加行應關注異常交易,監測客戶大額購售業務的資金流向,及時通過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有關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購售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可采取措施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進行調控。對違反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規定的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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