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12-19 19:44:11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稱: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發布之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12月19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經會市國土規劃委,現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中第三條第(三)項,提出如下意見:
穗府辦函〔2017〕65號文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規定的“商服類物業”,指該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不執行此條規定。
以上意見自2018年12月20日起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2月19日
同時,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也發布了《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解讀。
《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穗建房產〔2018〕2430號)執行內容如下:
一、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發布之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
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
三、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下一步,市區住建部門將聯合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的銷售監管,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為保持市場平穩運行、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創造條件。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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