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5 21:16:15
每經記者|張卓青 每經編輯|易啟江
12月25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銀保監會表示,此次《細則》的修改是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以及落實銀行業開放措施,所以銀保監會修訂完善了與《條例》相配套的《細則》。據悉,此次《細則》主要在五大方面對于《條例》的內容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比如《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但考慮到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國的存款保險,所以《細則》更詳細地規定了銀行需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是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可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子行與分行的基礎上,規定了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并增加相應監管要求。
二是根據《條例》修改情況,相應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及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的內容,并對《條例》中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符合的審慎性要求進行明確。
三是考慮到《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定期存款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修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而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國的存款保險,因此增加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
四是根據《條例》授權,修改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具體要求,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于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余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并考核。對原《細則》相關條款進行相應調整,將生息資產比例、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的考核方式從單家考核調整為境內分行合并考核。同時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報告職責,管理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履行合并考核職責。
2017年以來,監管部門以通知等形式陸續放寬了多項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事項,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此次對于《細則》的修訂也將部分適宜在《細則》中規定的事項納入,以提升立法等級,保持外資監管法規的一致性。
首先是明確部分業務適用報告制,包括托管、存管、保管,財務顧問等咨詢服務,以及代客境外理財。同時明確外資銀行可以依法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
其次是允許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并計算。如已設分行合并計算的營運資金滿足最低限額及監管指標要求,則該外國銀行可以授權已設分行按法規規定向增設分行撥付營運資金。
第三是允許已獲準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國銀行管理行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他分行開辦相關業務。
除此之外,銀保監會還在此次的修訂中還修改了中外合資銀行外方主要股東的定義,強調判斷主要股東的依據為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章程,并增加一項“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資金入股”不得作為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股東的情形。
另外,修訂后的《》細則還優化了外國銀行分行流動性比例指標考核,包括不強調本外幣分別考核流動性比例,境外聯行往來及附屬機構往來的資產方或負債方凈額只將1個月內到期的部分計入流動性資產或流動性負債。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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