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3-04 19:24:55
每經記者|邊萬莉 每經編輯|易啟江
3月4日,外匯局就此前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風險管理政策進行了問答。
值得一提的是,為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外匯局于1月13日發布了《關于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關于境外銀行類投資者和非銀行類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渠道,《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給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境外銀行類投資者可以自行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境外非銀行類投資者可以自行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通知》表示,境外投資者選擇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的,應與不超過3家境內金融機構交易,并自行或通過結算代理行將金融機構名單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調整金融機構的,應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結算代理行?對此,外匯局表示,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可以選擇結算代理行,也可以選擇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但總數不超過3家。
如果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且交易對手為非結算代理行,是否必須在相關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專用賬戶?對此,外匯局表示,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是否開立外匯專用賬戶。如需在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規定的業務登記憑證辦理。與投資債券相關的跨境資金收付,應通過結算代理行辦理。
如果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對手為非結算代理行且未在該機構開立賬戶,能否通過結算代理行賬戶實現“資金不落地劃轉”?對此,外匯局表示,現行境外機構人民幣及外幣賬戶管理政策允許“資金不落地劃轉”,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非結算代理行開展的外匯衍生品交易,可以通過結算代理行的專用賬戶直接辦理外匯衍生品交易項下的資金收付,具體操作方式由相關各方協商。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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