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4-16 09:08:27
每經特約評論員 譚浩俊
2021年4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揚子江藥業集團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
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的結果,從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排除、限制價格競爭,使相關藥品無法在競爭中降價,無法給廣大人民群眾帶去更多的競爭實惠,從而加重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就醫負擔。更為惡劣的是,在實施具體壟斷行為的過程中,揚子江藥業還通過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托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手段,進一步壓制競爭、壓制經營者降價銷售藥品。
藥品價格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廣大群眾的就醫負擔。在藥品價格上實施壟斷,就是在跟廣大人民群眾作對,在損害廣大群眾的利益,理應從重從嚴處罰。
很顯然,揚子江藥業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也嚴重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是典型的與民爭利,是明顯的用企業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接受處罰,是完全應當的,也是受到廣大人民群眾歡迎的。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考慮自身的利益,也需要追求經濟效益,但前提是必須合法合規、不損害公共利益。尤其是像藥品生產這種與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密切相關的企業,更需要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突出位置。否則,不僅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企業也會因此失去廣大消費者的信任,最終必然被市場淘汰。
通過此次處罰,對揚子江藥業來說,市場形象一定會受到很大影響,廣大消費者對揚子江藥業的行為,也會感到痛心和不安,從而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心產生質疑。雖然患者沒有權力支配醫生開藥和醫院進藥,但是,醫院和醫生對藥企的行為,也會作出合理評價,在采購藥品時是會有所考慮的。
在這里,筆者建議有關方面,對凡是用自身行為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企業和商家,特別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企業和商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受到過有關方面處罰的,且情節比較嚴重的,在參加諸如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活動時,也應當受到限制。譬如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參加或者參加時必須給予相應扣分,必須增加一些對外承諾等,從而對企業違法違規形成更大的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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