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16 21:09:54
每經編輯|段煉
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三堂會審 | 利用職權購買原始股所獲升值如何定性》,公職人員蘭顯發于6月14日被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
公職人員5萬元買進原始股
3年賺了500萬元還有分紅
蘭顯發,男,漢族,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重慶市梁平縣(現為梁平區)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站長、正高級工程師等職,2022年9月退休。
2006年至2017年,蘭顯發利用擔任梁平縣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站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農機銷售、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510余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2006年,甲公司控股的乙公司成立,乙公司總經理賴某請托蘭顯發利用職務便利在乙公司擴大農機產品市場、獲取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7年,甲公司籌備上市,甲公司為感謝蘭顯發此前的職務行為并希望繼續獲得關照,向蘭顯發開放原始股認購權,并承諾公司上市后該原始股會有大幅增值,即使沒有上市也會保證分紅,蘭顯發表示同意。2008年2月,蘭顯發以其妻高某某名義出資5萬元認購甲公司原始股5萬股。2009年10月,甲公司上市。
2008年至2011年,甲公司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式增股,使得高某某名下持有的股份增至21.75萬股。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蘭顯發在原始股禁售期滿后,分兩次出售股份共計18.25萬股,扣除股本金、手續費、稅費后非法獲利507萬余元。蘭顯發被立案審查調查期間,高某某出售剩余3.5萬股,截至判決時扣稅后暫未獲利。此外,蘭顯發所持股份獲得甲公司分紅共計2.16萬元。
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05年至2010年間,蘭顯發利用職務便利,為丙公司在農機銷售、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期間,蘭顯發五次收受丙公司股東曾某某以拜年名義給予的現金,每次2000元,共計1萬元。
2023年10月7日,重慶市梁平區紀委監委對蘭顯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11月8日,經重慶市監委批準,梁平區監委對蘭顯發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2月1日,經重慶市梁平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蘭顯發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2024年2月2日,重慶市梁平區監委將蘭顯發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3月18日,梁平區人民檢察院以蘭顯發涉嫌受賄罪向梁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6月14日,梁平區人民法院判決蘭顯發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辯護人:付錢購買不算受賄
法院:不予采納
重慶市梁平區紀委監委第六審查調查室主任邱雪凌:經查,2007年,甲公司籌備上市并向其所屬或控股的子公司(包含乙公司等公司)管理人員開放甲公司原始股認購權。因蘭顯發此前在乙公司擴大農機產品市場、獲取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甲公司為表示感謝,并希望繼續獲得蘭顯發關照,向蘭顯發開放原始股認購權,蘭顯發表示同意。
根據蘭顯發的供述與相關證人證言、甲公司基本情況、股東會議記錄等證據,甲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確定的股東和占股比例,蘭顯發及其妻子高某某并非甲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股東,蘭顯發或高某某不具備購買甲公司原始股的資格。甲公司系基于蘭顯發公職人員的身份以及此前對乙公司的關照,才對蘭顯發開放原始股認購權,蘭顯發對此知情并表示同意。2008年2月,蘭顯發以其妻高某某名義出資5萬元認購該公司原始股5萬股。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一部主任于海華:判斷國家工作人員認購特定公司原始股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犯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是獲取認購機會與其職權的直接關聯性;二是投資入股行為是否屬于市場行為;三是該公司和國家工作人員雙方對原始股預期利益的認知。
第一,蘭顯發獲取的認購機會與其職權具有直接關聯性。根據賴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股票明細對賬單等證據證明,乙公司成立前后,賴某向蘭顯發請托關照乙公司的發展,蘭顯發表示同意,并在乙公司擴大農機產品市場、獲取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甲公司基于蘭顯發此前對乙公司的幫助并為繼續獲得關照,在籌備上市時意圖以開放原始股認購權的方式向蘭顯發輸送利益,蘭顯發表示同意。
第二,蘭顯發認購甲公司5萬股原始股并非正常的市場投資行為。甲公司《招股說明書》等書證清晰表明,蘭顯發不符合認購公司原始股的條件。甲公司之所以“破格”向蘭顯發開放原始股認購權并非真實需要蘭顯發5萬元的資金投入,而是以此形式給予蘭顯發原始股上市后的升值回報,且為增強蘭顯發的“投資信心”,甲公司向蘭顯發承諾即使不能上市也會保證分紅。蘭顯發無需承擔投資入股的風險,其認購甲公司原始股行為不屬于正常市場投資行為。
第三,甲公司和蘭顯發對原始股預期利益有明確的認知。甲公司對其產品市場需求、所處市場地位、產品和服務優勢有清晰的認知,公司上市可能性大且上市后原始股大概率會大幅增值。根據蘭顯發供述,其長期任梁平縣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站站長,熟悉相關政策,也知曉甲公司在業內的經營發展狀況和優勢,經評估認為甲公司上市后原始股大幅增值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出資5萬元購買甲公司原始股,希望獲得大額回報。由此可見,雙方系將該原始股上市后的升值收益作為權錢交易的標的。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朱飛:庭審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蘭顯發具備認購原始股資格,且實際支付了對價,不應認定為受賄”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與全案證據存在根本性矛盾,不予采納。
原始股是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向特定主體發行的股票,和二級市場上公開流通的股票不同,普通市場主體難以獲得原始股認購資格,且原始股初次交易價格較低,上市后大概率會大幅增值,投資風險小、投資回報高。在傳統收受干股型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干股,屬于“空手套白狼”型受賄,在認定時無需區分股票是否上市、是否會升值或已升值。而在出資購買原始股型受賄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認購原始股資格,并實際出資購買該原始股,其權錢交易的標的系該原始股上市后的預期升值收益。
本案中,甲公司對不具備認購資格的蘭顯發開放原始股認購權,與蘭顯發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乙公司謀取利益密切相關。蘭顯發明知其不具有認購資格,購買甲公司原始股后可以獲得巨額升值收益,且不需承擔風險,其出資5萬元購買該原始股是打著投資入股的幌子,掩蓋受賄犯罪事實,不屬于正常市場投資行為,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中“行為人支付股本金而購買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無償收受請托人財物,不以受賄罪論處”的情形。綜上,蘭顯發構成受賄罪。
朱飛: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購買原始股受賄,對不法實質判斷不僅應看是否足額支付股份的交易價格,還要看原始股所具有的期待利益,包括股息、分紅、公司上市后原始股的增值利益等。對于出資購買原始股型受賄,行受賄雙方針對的主要是期待利益。原始股上市后,受賄人獲得上市公司股東的身份,實現了對該原始股升值利益的控制。當原始股經過禁售期,受賄人可以出售并實際享有原始股大幅升值的收益時,受賄行為即達到既遂狀態。因此,以實際獲利時作為原始股受賄犯罪既遂的節點,能充分評價受賄人非法購買原始股時的全部期待利益,這既符合權錢交易時雙方的預期,也能實現主客觀相一致。
對于辯護人所提“應以2009年甲公司上市時蘭顯發持有股份乘以發行價共計160余萬元認定蘭顯發的受賄數額”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蘭顯發曾利用職務便利為乙公司謀取利益,甲公司為表示感謝并希望繼續獲得關照,向蘭顯發開放該公司原始股認購權,并向其表示上市后原始股會大幅增值,即使不能上市也能保證分紅。蘭顯發熟悉農機領域相關政策,也了解甲公司經營發展狀況良好,相信甲公司原始股上市后會大幅增值,才決定購買該原始股,雙方均明確行受賄的對象不僅是原始股上市時的價值,還包含上市后巨額升值的期待利益。經查,蘭顯發通過出售該原始股獲得收益507萬余元加上分紅2.16萬元,共計非法獲利509萬余元。該非法獲利既是行受賄雙方勾兌可期待利益的實現,也是甲公司收買蘭顯發職務行為支付的不正當對價,依法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如果以辯護人所提的方式計算蘭顯發的受賄數額,2009年甲公司上市時該原始股未過禁售期,其升值利益無法兌現并處在不斷變動中,且2008年至2011年,甲公司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式增股,使得高某某名下持有的股份增至21.75萬股,僅以甲公司上市時蘭顯發持有股份乘以發行價共計160余萬元認定蘭顯發的受賄數額,不能體現蘭顯發希望占有原始股上市后升值收益的主觀意圖以及占有509萬余元原始股增值利益及分紅的客觀實際,導致349萬余元不能計入犯罪數額,形成放縱犯罪的錯誤導向,不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外,對于立案審查調查期間,高某某出售的剩余3.5萬股股票,因截至判決時未獲利,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該部分股票價值未計入受賄數額。
重慶市梁平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徐耀斌:關于受賄人購買原始股上市后非法獲利數額的認定,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完成上市后,股價的變動完全來源于資本市場的正常波動,應以上市發行價與股本金的差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對價。然而,原始股在上市后通常會有禁售期,禁售期內無法通過市場交易變現。因此,這種認定標準存在不合理之處。第二種意見認為,受賄人出售原始股所獲收益均應納入受賄數額。我們采納第二種意見。
實踐中,行受賄雙方合意形成時,雙方不可能準確預見上市后股價走勢,但可能對漲幅有概括的認識。對于受賄人已售出股份,以任何時間點的股價為基準認定其價值都具有一定隨意性,也都忽視了受賄人對現實利益的客觀、實際的控制。即便受賄人售出股份的實際成交價明顯高于其接受原始股時對股價漲幅的估計,但其自始至終對股價可能出現更高漲幅至少是持放任態度的,可能沒有積極追求,但也沒有堅決反對或拒絕這種可能性利益的實現,實際獲利后往往更不會拒絕。因此,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出發,無論受賄人選擇什么時間點出售股份、當時股價高低、實際出售多少,均屬于其對認購原始股升值利益的概括明知和現實接受,應將其實際獲利部分全部計入受賄數額。
與上市公司吉峰科技情況極為相似
媒體追問:需要一個解釋
據財聯社,對比上述刊文提到的上市公司,與創業板上市公司吉峰科技(300022.SZ)情況極為相似。
首先來看上述官網文稿透露出的核心信息:
一是,該上市公司上市時間點為,2009年10月;二是,該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涉及農機,于2006年在重慶設立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姓賴;三是,蘭顯發其妻高某某以5萬元出資認購公司原始股5萬股,時間點為2008年2月;四是,上市公司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式增股,使得高某某名下持有的股份從5萬股增至21.75萬股,時間段為2008年至2011年。
吉峰科技與上述吻合之處如下:
首先,吉峰科技曾用證券簡稱為“吉峰農機”,公司前身是四川吉峰農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30日,公司登陸創業板上市,股票代碼為“300022”。2009年10月14日,彼時為“吉峰農機”發布的招股書公告顯示,公司主營業務包括傳統農機、載貨汽車、農用工程機械、通用機電產品等現代農業裝備的銷售與服務。
其次,梁平吉峰為上市公司吉峰科技的間接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8日,主營業務為農機、汽車銷售、服務,總經理為賴寒,注冊地址為“梁平縣梁山鎮大河壩街170號”。
第三,2008年2月24日,吉峰農機召開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決議股份公司增資1297.3萬股,其中原股東11名,認購股份246.63萬股;新增股東50名,認購股份1050.67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元。公司稱,本次增資主要向川渝地區門店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開放公司新增股份的認購權,同時由公司收購上述人員持有其所在區域的子公司股權。新增的50名股東中,“高傳蓉”名列其中,認購股份恰好為5萬股。
2008年12月22日,公司召開2008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議案,每10股轉增5股。由此,高傳蓉所持5萬股增至7.5萬股。
公司上市之后,2010年6月10日,公司實施2009年度分紅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每10股派現2元,同時,資本公積金向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此時,高傳蓉所持7.5萬股增至15萬股。
限售期為上市后12個月,限售期至2010年10月30日,此時間過后高傳蓉即可自由賣出。2011年5月25日,公司實施2010年度分紅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每10股現金分紅1元,同時資本公積金向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若高傳蓉原所持5萬股一股未賣,即增至30萬股。但上述官方信息透露,“5萬股增至21.75萬股”,由此推斷,高傳蓉在2010年度分紅轉股股權登記日之前賣掉了4.13萬股,參與2010年度分紅時所持股份約為10.88萬股。
據悉,吉峰農機IPO保薦機構為宏源證券,2015年1月,申銀萬國合并宏源證券后的申萬宏源在深交所正式掛牌上市。
官網資料顯示,吉峰三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耕農機產業領域20余年,是中國規模最大、綜合實力最強的農機流通連鎖企業和農機流通行業唯一上市公司(證券簡稱:吉峰科技,股票代碼:300022)。公司發展始于1998年,于2009年10月30日登陸深交所創業板,2020年8月公司引入新實控人。截止2022年底,公司員工1080人,年營業額近30億元。
截至7月16日收盤,吉峰科技股價報3.63元,跌1.63%。
對此,財聯社追問,在蘭顯發利用職權低價購買原始股受賄一案中,吉峰農機及相關責任人是否有社會責任,公司招股書未披露高傳蓉所持股份真實背景,上市公司及保薦機構的責任處理又該如何?這,需要一個解釋。
編輯|段煉 杜波
校對|盧祥勇
封面圖片: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財聯社、公開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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