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0 17:53:41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直指“開門殺”等難點,擬明確規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時保險應賠。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將按兩層邏輯處理事故責任,減少爭議,確保受害人損失及時得到彌補。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文多
正行進在道路上的單車和行人,可能會被隨意推開的一扇車門改變命運,這種交通事故被稱為“開門殺”。它如同潛伏的幽靈,平等地威脅著交通參與者。被“開門殺”撞到,輕則損失財產,重則危及性命。而“開門殺”是誰之過,又由誰來賠?這些話題一直備受爭議,如今則有望獲得明確界定。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直指“開門殺”等熱點難點問題,擬以明確的規定,驅散保險賠償過程中長期以來的迷霧。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大眾口中的“開門殺”,往往是因機動車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而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與他人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雖然此類事故常由疏忽導致,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有些甚至引發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吳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開門殺”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占比不是很高,大約在5%,近年隨著網約車的保有量越來越高,此類案件的數量也有所增加。
而導致“開門殺”相關案件數量增加的原因就是責任不明。險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浩博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創始人崔春霞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開門殺”案件,指機動車乘車人下車時未履行謹慎義務突然開門,與車下行人等第三方發生交通事故,進而引發責任認定及損失處理的糾紛。此類事故的責任認定之前常按機動車方、開門乘客與受害方劃分,若開門乘客需擔責,保險公司往往因這屬于商業車險免責范圍,而拒賠對應損失,導致產生大量索賠糾紛;如果受害方直接起訴開門乘客承擔賠償責任,又往往因乘客缺乏賠償能力,導致受害人雖獲法律支持卻難以實際獲賠。
如今,這一困擾各方許久的問題,有望迎來“明確指引”。從《征求意見稿》內容來看,其就“開門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相撞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例如《征求意見稿》提出,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更關鍵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擬制規定,旨在從根源上避免保險理賠陷入僵局。“此次修訂后,事故責任按兩層邏輯處理:一是區分車上一方與車下一方,只要車方有責,無論開門乘客是否擔責,均由保險公司通過交強險及商業險向第三方賠付;二是在車上一方內部,劃分了車方與乘客責任,若乘客存在過錯,保險公司賠付后可向其行使代位追償權。該分層處理方式能減少責任爭議,確保受害人損失及時得到彌補。”崔春霞表示。
從《征求意見稿》內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明確了保險公司承保的是機動車的責任,即與機動車有關的責任都應當在保險范圍之內,不能以乘車人不是保險公司認定的駕駛人、或不在機動車保險范圍之內而主張免責,這有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這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要為車主承擔全部責任,超過保險保障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以代位求償。例如《征求意見稿》顯示,雖然對“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損害由乘車人故意行為造成的,則除外。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種追償權利的認可,有助于提示所有的機動車使用人,不論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開門的時候都要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不能因為不注意,給別人造成損害之后還不承擔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若《征求意見稿》最終落地,保險公司除卻積極承擔賠償責任外,或將在車險的定價中加入更多的“從人”因素(“從人”因素主要指駕駛員的駕駛習慣、出險次數、駕駛年齡等)。天職國際保險咨詢主管合伙人周瑾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承保端來看,“開門殺”帶來的風險需要納入保險責任范疇,保障范圍擴大,保險產品定價中的“從人”因素增加,差異化定價的空間增大,整體上使得被侵害人的權益更易得到保障,但同時也需要有適當的機制對司乘人員的責任進行明確,對其行為加以約束,做好風險減量管理。
“‘開門殺’風險被納入主險責任范圍后,可能會給車險承保端帶來三大變化。”崔春霞表示,首先就是原有精算模型需進行調整,預計會因此導致基礎費率上浮;保險公司或重點監控網約車等“開門殺”案件高發群體,采取差異化定價方法;車險條款中或將明確"代位追償觸發條件",避免理賠糾紛。
至于理賠端,崔春霞認為,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端對事故查勘認定的準確度更高,響應速度更快,防止現場證據滅失。此外,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工作量進一步上升,需要對現有追償體系進行優化完善,不然大量對應案件不能獲得有效追償,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利潤水平。
周瑾表示,最高法的解釋是讓保險理賠的責任更加清晰,但同時保險公司的理賠流程和追償機制也需要完善,以便在高效賠付被侵害人后,可以有明確的標準和依據向有重大過失的司乘人員進行追償。
封面圖片來源: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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