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 2017-05-25 09:58:29
王鵬(化名)一家于2015年底購買的房屋,卻被賣房人何志剛(化名)一家于今年主張收回,王鵬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然而,由于涉案房屋為小產權房,法院無法處理,王鵬只得撤訴。通州法院宋莊鎮法庭劉析鷺法官表示,由于小產權房屋交易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事項,對于涉及小產權房屋的糾紛案件,法院會裁定駁回上訴,或者由當事人撤訴。
王鵬和何志剛都是通州某村人,幾年前,何志剛的兒子欠下巨額賭債,何志剛只好向朋友王鵬一家借款11萬元。后王鵬想購買一套房屋,何志剛聽說后告訴王鵬愛人,自己無力償還11萬元的債務,王鵬可以購買他家的房子,這樣賣房得到的錢還能還給王鵬。在何志剛強烈要求下,王鵬一家一次性花80萬元購買了何志剛家80平方米的房子。
2017年初,何志剛一家看到通州區房價飛漲,感覺自己賣房吃了大虧,于是找到王鵬,想要回房子,但王鵬表示反對。
王鵬將何志剛一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通州法院宋莊鎮法庭審理后查明,何志剛賣給王鵬的房屋為所謂的小產權房,是農村舊村改造在集體土地上建起的房屋,沒有國家頒發的產權證,只有村委會頒發的一個房屋使用證明,此證明無法更改姓名,因此房屋使用證明上還是寫著何志剛的名字。而對于小產權房,由于法律規定不允許買賣,所以也沒有法律規定小產權房的糾紛應該怎樣處理,法院無法確認該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性。在開庭之后,王鵬無奈撤回了起訴。
法官劉析鷺表示,不是所有的糾紛法院都有處理的權力,對于小產權房屋,其交易買賣破壞了正常的商品房買賣市場經濟秩序,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事項,所以對于該類買賣所引發的糾紛,法院只能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原告撤訴。
劉法官表示,在小產權房屋交易中,房屋物權部分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法院無法處理,但交易中債權糾紛部分,受法律的保護。一旦雙方發生糾紛,買房者不想要房,而想將買房款拿回,可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債務糾紛類訴訟,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賣房者退還一定數額的錢款甚至利息。劉法官建議,為了自己的交易安全和生活的安寧,不要出售或者購買“小產權房”,以免出現糾紛后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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