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0-08-18 15:15:40
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范,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工商聯13日聯合印發了《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快速發展。商務部統計顯示,截至7月底,我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已達2265億美元,對外勞務合作累計完成營業額697億美元,累計派出各類勞務人員524萬人。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國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境外面臨的國際形勢更加嚴峻復雜,傳統安全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因素相互交織,特別是國際恐怖勢力活動日益猖獗,使得我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為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此次出臺的規定共七章三十條,包括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境外安全風險防范、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安全責任等內容,全面涵蓋了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的各個環節。
規定明確了各相關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在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外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以及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程序。
對于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的,實行從嚴管理,要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開展投資合作前,須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細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境外安全風險。在開展業務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可根據當地安全形勢雇傭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規定要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加強對派出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同時,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
此外,規定強調落實境外安全責任制,把企業負責人列為境外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并將安全防范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為企業和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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