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15 00:02:34
每經編輯|畢陸名
用人單位可以因員工被行政處罰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這樣做是否違法?下面這個案例或許能找到答案。
據全國及地方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某自2009年3月31日與北京一家單位(下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作崗位為鎮政府食堂廚師。
2019年12月16日,鎮政府向王某某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書,該決定書部分內容載明:“王某某:鑒于你在2019年12月6日晚值班期間飲酒后尋釁滋事,發生違反治安處罰法的行為,受到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你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規定,并且也因此未能到崗上班造成曠工。對于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你的行為對單位、同事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作為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同時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
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2019年12月6日23時許,在鎮政府食堂員工宿舍,王某某酒后無故滋事,對張XX進行騷擾。
王某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和鎮政府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3955.72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單位因王某某受到行政處罰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某對其受到行政處罰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受到行政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王某某在值班期間尋釁滋事受到治安行政處罰,并因此未能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系王某某自身過錯造成。
王某某因其在值班期間的行為被行政機關拘留表明其違反了作為勞動者最為基本的勞動紀律,其行為亦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和秩序造成負面影響。故對于王某某要求單位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3955.72元,鎮政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不過,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稱,“用人單位對員工的不妥言語行為的處罰應體現責罰相一致的原則。單位、鎮政府未經調查事實經過,未給我申辯的機會;我與張XX已共事近十年的同事關系,借飲料喝時說了句玩笑話,之后幾天正常一起共事,張XX跟我說以后別開這種玩笑了多寒磣啊,這事就過去了,我也認識到了,2019年12月6日至9日這三天未給單位正常管理和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再者,我的寒磣話行為遠不至于被解除勞動關系,也不是只有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唯一選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某在值班期間尋釁滋事受到治安行政處罰,并因此未能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系王某某自身過錯造成。王某某因其在值班期間的行為被行政機關拘留表明其違反了作為勞動者最為基本的勞動紀律,其行為亦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和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因此,單位以此為由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王某某另上訴主張單位、鎮政府均未在解除與王某某勞動合同前告知工會,故其解除行為違法。
對此,王某某系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表示其無工會組織,王某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單位建立了工會組織,故對王某某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王某某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注明: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均用化名。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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