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15 00:02:04
每經編輯|畢陸名
@打工人,你在外面有兼職嗎?有注冊公司嗎?若被單位發現后遭解雇,法院會支持嗎?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某于2016年1月1日進入XX公司工作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運營經理。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標準為11000元。
2016年10月31日,南通A公司成立,公司設立時股東有兩人,劉某某系該公司股東之一,其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元,出資比例為50%。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公司(就職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相同。
2017年7月27日,公司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向如東縣高新區工會發出通知工會函一份,通知工會該公司擬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合同。
同年7月31日,公司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向劉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劉某某在工作中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公司的利益為由解除其與劉某某的勞動合同。
2017年8月18日,劉某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000元;公司支付帶薪年休假補償工資27586元;公司支付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2500元等合計9萬多元。
2017年9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劉某某賠償金人民幣44000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
如東縣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在公司任運營經理期間,本應忠于職守,勤勉工作,然其卻開辦與公司經營范圍幾近相同的A公司,該行為顯然違反了最基本的忠實義務和職業操守,屬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此外,法院還認為,因劉某某的行為不僅構成違反忠實義務,而且具有主觀故意,若須待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后,公司才可以將其辭退,必然對公司不公,故針對本案此種情形,公司行使即時解除權不以已經造成利益重大損害為要件。故對于劉某某提出的上述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公司解除其與劉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無須向劉某某支付賠償金。
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在工作過程中始終遵守職業道德,從未有任何徇私舞弊的行為,從未做出任何傷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即使參股其他公司,也第一時間告知了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一審判決認定其違反最基本的忠實義務和職業操守,屬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是錯誤的。”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原系公司的運營經理,其職務不同于普通員工,而是掌握公司運營商業秘密及員工培訓規劃等資料的重要崗位。劉某某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本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忠實義務,不得有損害公司利益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但劉某某在任職期間開辦A公司,該公司設立時股東有兩人,劉某某系股東之一,認繳出資額100萬元,出資比例高達50%。A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一致,形成商業競爭關系。
劉某某雖否認該商業宣傳材料的來源,但其參股組建A公司的行為客觀上造成公司潛在客戶的流失,也對公司已有客戶產生無形影響,致使公司商業機會減少,其行為屬于違反基本忠實義務的行為。因公司的客戶來源較為單一,若堅持劉某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即公司在客戶流失、瀕臨破產情形下方可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合同,對公司而言有失公平。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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